|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库和供应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
| [字号:大 中 小] 2023-01-30 阅读次数:11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山东产权交易集团)(以下简称“山东产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服务平台进行项目报名、投标等采购活动的主体,具体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能够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采购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委托服务平台代理组织完成的采购、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组织完成的采购、采购人利用服务平台系统自主操作完成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平台供应商的入库及供应商库的组建、评价、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山东产权负责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供应商库,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供应商的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与培训。
第二章 供应商入库管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服务平台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 凡需取得服务平台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通过服务平台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注册证书;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诚信承诺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供应商入库不需要人工审核,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已申请入库的供应商信息,在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已入库供应商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服务平台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程序有异议的,可向服务平台咨询或投诉; (三)对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提问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平台相关规定,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接受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中标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的行为评价 第十五条 山东产权建立服务平台诚信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进行行为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采购人评价可延续至合同签订并履约结束。 第十七条 供应商行为评价实行扣分制,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根据评价得分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等级划分,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得分95分以上为A级,90-95分(含95分)为B级,80-90分(含90分)为C级,80分及以下为D级。 第十八条 供应商行为评价包括基础评价、投标评价、履约评价等大项,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及扣分值见附件。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对供应商行为向山东产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报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可以在服务平台查询本单位的行为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服务平台向评价单位提出异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行为满意,无扣分评价的,可不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山东产权对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统计汇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 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产权在建设诚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当事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情节严重的,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采购活动评价等级为C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平台将其列入黑名单。评价等级为D级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属企业出具认定结果,山东产权可直接将供应商纳入黑名单: (一)因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等问题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产品质量、安全、环保重大事故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干扰阻挠评价工作,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利用职权等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省属企业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给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山东产权负责解释。
附件
供应商行为评价指标
|
||||||||||||||||||||||||||||||||||||||||||||||||
|
相关内容 |